混合废物包含放射性物质和一种或多种危险化学成分。 大多数被 EPA 归类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都根据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 (RCRA) 进行处理。 危险废物可以是 40 CFR 261 的子部分 D 中列出的危险废物,也可以是表现出 40 CFR 部分 261 的子部分 C 中确定的任何危险废物特征的废物。
危险废物承包商不会接受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危险废物。 混合废物的产生常常使大学留下没有处理选择的废物。 为避免处置要求之间的冲突,应避免产生混合的放射性和 RCRA 危险废物。
任何涉及将危险废物与放射性物质混合的废物流,在产生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辐射安全办公室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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